112.02.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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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要告訴大家國保生育給付的相關資訊了!

 

一、申請條件

女性被保險人加保國民年金期間發生「分娩(生產)」、「早產」或「死產」之事故。

 

※說明

1、早產 : 懷孕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

2、死產 : 妊娠週數超過20週,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二、給付金額

符合請領資格的人,以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發放二個月的生育給付39,522元,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於104年12月18日修法為補助2個月,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三、申請流程(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一)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應備文件:
被保險人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委託書(非本人辦理需檢附)。

 

(二)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申報及查詢」系統申請。

 

(三)掛號寄件/親送至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各地勞工保險辦事處

1、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或辦事處領索取「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備註

(1)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2)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3)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

1、男性被保險人不得以「配偶生產」之名義提出生育給付。
2、若有欠繳國民年金者,可請領給付方式如下:

  • 一次繳清所有欠費。
  • 欠費低於生育給付金額,直接扣除欠費發給餘額。
  • 分期償還:償還金額達1個月月投保金額(18,282元)起發給。

3、被保險人因同一事由,同時符合國、勞、農保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4、自分娩、早產或死產之次日起算,申請人應於5年內提出申請

 

 

如您有國民年金之問題,可於勞保局網站查詢或致電勞保局

或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專線社工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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