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氣象~役男服補充兵、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的規定修改了喔!
有些弱勢家庭因家人罹患重大傷病,照顧該位親屬或負擔主要家計者,因為需要服役的關係導致家庭陷入困境。為了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內政部役政署修改服補充兵的規定,將罹癌的重大傷病並納入認定為身心障礙,讓家中有罹癌家屬的役男可透過《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申請補充兵。
還有家中有重大變故需要役男照顧,如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事件,經過內政部核定後,也可以申請補充兵喔!
小編初步整理法規修訂內容與大家分享如下:
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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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1.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 2.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增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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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服補充兵役,但僅役男本人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
另外希望落實照顧役男家屬,避免未提供經濟協助卻也要計算家庭總收入而造成家庭困難的情形,內政部也修正了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的列計人口與補助發放的規定,整理如下~
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一)修正不列計為役男家庭總收入人口 |
1.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的父或母。 |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兄弟姊妹。 |
3.已結婚的兄弟姊妹。 |
(二)兄弟同樣均為役男時改為各別核發安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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