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二、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方式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教育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四、審核及撥款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六、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1957福利諮詢專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