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月更新】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補助

       在台灣,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至關重要,除了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本篇要來介紹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受理窗口

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縣市鄉(鎮、區)公所

補助對象

下列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審核條件

針對全家人口(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直系血親)進行資產調查(平均所得、動產與不動產),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申請者,未有此限制。

▋ 平均所得

(一)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二)直轄市: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以台南市為例,111年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為16,816元,臺灣省各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為21,345元,但16,816元低於21,345元,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21,345元即可。

▋ 動產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 不動產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各縣市審核條件略有不同,看完上述內容若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將有專人為您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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