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更新】
一、申請資格
1、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符合上述情況,且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喔!
二、遺屬請領排序
順位 |
對象 |
資格 |
一 |
配偶及子女 |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3、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 無謀生能力。 ※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二 |
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三 |
祖父母 |
|
四 |
孫子女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五 |
兄弟、姊妹 |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 |
注意事項 1、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2)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3、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4、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
三、請領金額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發給。
(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三)、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發給。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如您有國民年金之問題,可於勞保局網站查詢或致電勞保局,
或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專線社工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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