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22 更新】
如果經濟狀況較吃緊,可以確認是否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資格,
降低保費自付比率唷,一起往下瞧瞧申請資格吧
申請條件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
【一覽表】113年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
如何使用一欄表呢?
確認地區別 確認第一種標準 (橘色) 超過第一種標準,再確認第二種標準是否符合唷 (綠色)
舉例:
台灣省,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21,345】,且未超過【24,574】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1,345】唷。
台北市,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29,474】,且未超過【24,574】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1,345】唷。
地區別 |
113年 最低生活費 |
第一種 政府補助70% 民眾自付30% |
第二種 政府補助55% 民眾自付45% |
||
最低收生活費1.5倍 |
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倍 |
最低生活費2倍 |
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 |
||
臺灣省 |
14,230 |
21,345 |
24,574 |
28,460 |
36,861 |
臺北市 |
19,649 |
29,474 |
24,574 |
39,298 |
36,861 |
新北市 |
16,400 |
24,600 |
24,574 |
32,800 |
36,861 |
桃園市 |
15,977 |
23,966 |
24,574 |
31,954 |
36,861 |
臺中市 |
15,518 |
23,277 |
24,574 |
31,036 |
36,861 |
臺南市 |
14,230 |
21,345 |
24,574 |
28,460 |
36,861 |
高雄市 |
14,419 |
21,629 |
24,574 |
28,838 |
36,861 |
金門縣 |
13,653 |
20,480 |
24,574 |
27,306 |
36,861 |
連江縣 |
列計人口
1、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減免金額
112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9,761元,保險費率10%(即保險費1,976元)。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186元),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593元/月。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889元/月。
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期間 |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
||
一般民眾 |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2倍 /輕度身心障礙者 |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1.5倍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
|
112.1~ |
1,186元 |
889元 |
593元 |
110.1~111.12 |
1,042元 |
782元 |
521元 |
108.1~109.12 |
987元 |
740元 |
494元 |
106.1~107.12 |
932元 |
699元 |
466元 |
104.1~105.12 |
878元 |
658元 |
439元 |
102.1~103.12 |
778元 |
583元 |
389元 |
100.4~101.12 |
726元 |
544元 |
363元 |
97.10~100.3 |
674元 |
505元 |
337元 |
※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應備文件
1.身分證、印章、全家人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詳記事)、學生證等。
※相關證明文件依家庭狀況而定,建議事前向戶籍地公所核對,以利獲得完整資訊唷。
2.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不必自行檢附。
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2、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時,自核定日2年內,即使有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的情形,得免重新申請。不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3、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補充資訊
如果欠繳保險費金額累計達3,000元以上,而且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 50 萬元以下,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唷。
(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之限制)
相關連結 (點選下方文字)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