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01】

 

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險費補助.png

如果目前經濟狀況有繳納保險費困難,該怎麼辦?

首先,可以確認是否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資格,

降低保費自付比率唷,一起往下瞧瞧申請資格吧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

 

▍ 申請條件

一、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二、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一覽表】114年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

如何使用一覽表呢?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確認地區別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確認第一種標準 (橘色)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超過第一種標準,再確認第二種標準是否符合唷 (綠色)

舉例:

台灣省,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23,273】未超過【25,726】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3,273】

台北市,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30,569】,未超過【25,726】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5,726】

 

 

地區別

 

 

114

最低生活費

第一種

政府補助70%

民眾自付30%

第二種

政府補助55%

民眾自付45%

最低收生活費1.5倍

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倍

最低生活費2倍

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

臺灣省

15,515

23,273

25,726

31,030

38,589

臺北市

20,379

30,569

25,726

40,758

38,589

新北市

16,900

25,350

25,726

33,800

38,589

桃園市

16,768

25,152

25,726

33,536

38,589

臺中市

16,077

24,116

25,726

32,154

38,589

臺南市

15,515

23,273

25,726

31,030

38,589

高雄市

16,040

24,060

25,726

32,080

38,589

金門縣

14,341

21,512

25,726

28,682

38,589

連江縣

 

列計人口

一、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四)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減免金額

 114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9,761元,保險費率10.5%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245),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622/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934/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期間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一般民眾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

/輕度身心障礙者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114.1~

1,245元

934元

622元

112.1~113.12

1,186元

889元

593元

110.1~111.12

1,042元

782元

521元

 

備註

1.擷取近年資料,完整資料可再看勞保局公告

2.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3.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依縣市規定為主,建議事前向戶籍地公所核對,以利您完成申請唷 ! 

一、申請書(至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全家人口(含一親等直系血親、配偶、申報扶養者)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一、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二、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時,自核定日2年內,即使有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的情形,得免重新申請。不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三、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還有其他協助措施嗎?

一、除了可以嘗試申請上述減免保險費用方式,依規定10年內的保險費都可以補繳,如果暫時沒有預算繳納,可以等過經濟較寬裕時再補繳,延遲繳納期間會按照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但每月保險費核計利息在30元以下,將予免徵。

二、勞保局針對暫無請領國民年金給付需求者,可申請將欠費金額拆成以月為單位的小額繳款單,以減輕繳款負擔,詳情可致電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分機6066、6055、6077)。

三、如果您有請領國民年金給付需求

(一)須於請領國保給付前先將欠費繳清,在未繳清欠費前,勞保局依規定會暫行拒絕給付,或是申請分期繳納,經審核通過後,依照繳款單順序在繳款期限(每月10日)前繳納分期保費,就可以領取國保各項給付(喪葬給付除外,需於繳清後始能領取)。

(二)辦理分期繳納資格

1.欠繳保險費金額累計達3,000元以上。

2.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之限制)。

 

介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你符合國保保費減免70%或55%的相關連結 (點選下方文字)

各縣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國民年金保險費與利息分期繳納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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