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01】
如果目前經濟狀況有繳納保險費困難,該怎麼辦?
首先,可以確認是否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資格,
降低保費自付比率唷,一起往下瞧瞧申請資格吧
▍ 申請條件
一、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二、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
【一覽表】114年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
如何使用一覽表呢?
確認地區別
確認第一種標準 (橘色)
超過第一種標準,再確認第二種標準是否符合唷 (綠色)
舉例:
台灣省,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23,273】,且未超過【25,726】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3,273】。
台北市,第一種需要符合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30,569】,且未超過【25,726】者,所以收入限額要看【25,726】。
地區別 |
114年 最低生活費 |
第一種 政府補助70% 民眾自付30% |
第二種 政府補助55% 民眾自付45% |
||
最低收生活費1.5倍 |
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倍 |
最低生活費2倍 |
112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 |
||
臺灣省 |
15,515 |
23,273 |
25,726 |
31,030 |
38,589 |
臺北市 |
20,379 |
30,569 |
25,726 |
40,758 |
38,589 |
新北市 |
16,900 |
25,350 |
25,726 |
33,800 |
38,589 |
桃園市 |
16,768 |
25,152 |
25,726 |
33,536 |
38,589 |
臺中市 |
16,077 |
24,116 |
25,726 |
32,154 |
38,589 |
臺南市 |
15,515 |
23,273 |
25,726 |
31,030 |
38,589 |
高雄市 |
16,040 |
24,060 |
25,726 |
32,080 |
38,589 |
金門縣 |
14,341 |
21,512 |
25,726 |
28,682 |
38,589 |
連江縣 |
▍ 列計人口
一、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四)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減免金額
114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9,761元,保險費率10.5%。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245元),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622元/月。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934元/月。
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期間 |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
||
一般民眾 |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輕度身心障礙者 |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
|
114.1~ |
1,245元 |
934元 |
622元 |
112.1~113.12 |
1,186元 |
889元 |
593元 |
110.1~111.12 |
1,042元 |
782元 |
521元 |
備註 |
1.擷取近年資料,完整資料可再看勞保局公告。 2.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3.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
▍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依縣市規定為主,建議事前向戶籍地公所核對,以利您完成申請唷 !
一、申請書(至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全家人口(含一親等直系血親、配偶、申報扶養者)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 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 注意事項
一、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二、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時,自核定日2年內,即使有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的情形,得免重新申請。不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三、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 還有其他協助措施嗎?
一、除了可以嘗試申請上述減免保險費用方式,依規定10年內的保險費都可以補繳,如果暫時沒有預算繳納,可以等過經濟較寬裕時再補繳,延遲繳納期間會按照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但每月保險費核計利息在30元以下,將予免徵。
二、勞保局針對暫無請領國民年金給付需求者,可申請將欠費金額拆成以月為單位的小額繳款單,以減輕繳款負擔,詳情可致電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分機6066、6055、6077)。
三、如果您有請領國民年金給付需求
(一)須於請領國保給付前先將欠費繳清,在未繳清欠費前,勞保局依規定會暫行拒絕給付,或是申請分期繳納,經審核通過後,依照繳款單順序在繳款期限(每月10日)前繳納分期保費,就可以領取國保各項給付(喪葬給付除外,需於繳清後始能領取)。
(二)辦理分期繳納資格
1.欠繳保險費金額累計達3,000元以上。
2.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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