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12】
政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減輕居住負擔,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符合資格的家庭可依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家庭所得、財產及人口狀況,由地方政府審核認定。
▍補助項目
(一)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等多項補助。
★住宅定義參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
▍申請資格
(一)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均無自有住宅。
2.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3.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均無自有住宅。
2.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3.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4.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6.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三)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僅持有1戶建造完成逾10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2.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四)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1戶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
2.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五)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1戶將拆除重建之住宅。
2.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住宅補貼基準
(一)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600元。最長補貼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衡酌財政狀況定之。
(二)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高不超過6萬元整。
(三)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220萬元。
2.貸款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3.補貼期限:最長20年。
4.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5.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款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
6.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擇定前項單一或多項補貼項目辦理,並得以前項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前項基準者,應報內政部備查。
▍注意事項
(一)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二)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1.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
2.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3.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2項以上。
4.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
▍法規依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請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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