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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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是為了幫助遭遇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情況的學生,
提供緊急的經濟援助,以減輕生活上的壓力。
以下申請資格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篇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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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於115年7月6日修正】
▋申請應備文件
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在學幼兒(不包括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25歲學生)。
*教保服務機構包含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機構。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1萬元;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證效期內提出申請)者,核給2萬元。但發生意外或重大傷病之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18歲以上者
,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並經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2萬元。
(三) 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下列事故之一:
1、失蹤達6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1萬元。
2、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證效期內提出申請)者,核給2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7日者,核給5,000元;住院達7日以上者,核給1萬元。
4、死亡者,核給2萬元。
(四) 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注意事項:
1.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核給核定金額外,另核給1萬元。
2.依前項各款各目申請 者,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中之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事故申請時,僅得核給一次。
▋財產標準
(一) 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148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1,000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申請條件者,不在此限。
▋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在學證明影本。
(三)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 3 人最近 1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影本。若當事人死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申請項目證明文件。
※學生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者,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
(六)身分別證明文件(依申請身分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若身分別為一般者則無須檢附文件。
▋審核及撥款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二)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免經前項申請程序,得由專人致送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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