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05】
新年將至!除舊布新的同時,
有福利身份的民眾,可留意各縣市是否發放春節慰問金喔~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提醒!!!
(一)表格內撥款時間僅供參考,若未收到款項請詢問各縣市社會局處喔!
(二)若手機無法觀看表格,需轉換為網頁板模式觀看
▍ 北部
|
縣市 |
對象 |
金額 |
發放時間 |
|
台北市 |
(一)低收入戶 (二)台北市社會局安置身分不明之個案 (不含安置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者) |
(一)低收入戶代表人每人2,000元;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每人1,000元。但每戶發放總額以10,000元為上限。 (二)社會局安置身分不明之個案每人1,500元。 |
2月11日 |
|
新北市 |
(一)低收入戶第一款。 (二)低收入戶且入住與新北市政府簽約合作之機構且領有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者。 (三)公費安養於公立老人機構者。 |
每人1,200元 |
2月6日 |
|
基隆市 |
低收入戶 |
(一)低收入戶第一款:每戶一口內發給4,5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 (二)低收入戶第二款:每戶一口內發給4,5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300元。 (三)低收入戶第三款:每戶一口內發給4,5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2月13日前 |
|
春節愛心聯歡活動:每戶再加發1,800元。 |
洽詢各區公所。 |
||
|
身心障礙者 |
補助金額每年依社會處公告為主。 |
每節前五日發放。 |
|
|
(一) 最後設籍日於民國90年11月30日前設籍基隆市且實際繼續居住之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市民,且未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已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 2.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已領有老農津貼者。 5.已接受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者,但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不在此限。 6.因案服刑在執行中者。 7.民國90年11月30日前設籍基隆市且年滿65歲之市民戶籍遷出再遷回基隆市未滿一年者。 8.各該節日慰問金之最近3年內每年未居住超過183天之市民。 9.已領有國民年金者。 |
每人3,000元 |
每節前五日發放。 |
|
|
(二) 符合(一)規定之市民若屬民國73年7月30日以前領一次退休金之軍公教職人員。 |
每人5,000元,不得重複兼領慰問金。 |
||
|
(三) 符合(一)規定之市民若屬民國73年7月30日以前領一次退休金之公營事業單位退休之員工。 |
每人1萬2,000元,不得重複兼領慰問金。 |
||
|
桃園市 |
低收入戶 |
每戶2,500元 |
2月6日 |
|
年滿65歲之市民或原住民滿55歲,設籍桃園市6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 |
每人2,500元 |
||
|
新竹縣 |
低收入戶 |
每戶2,000元 |
2月10日 |
|
新竹市 |
無 |
▍ 中部
|
縣市 |
對象 |
金額 |
發放時間 |
|
苗栗縣 |
114年1月1日(含)前設籍苗栗縣,且在115年1月1日(含)前年滿以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長者:民國50年1月1日(含)前出生。 (二)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民國60年1月1日(含)前出生。 |
每人1,000元 |
2月4日。 |
|
台中市 |
低收入戶 |
每戶2,500元 |
2月9日 |
|
彰化縣 |
低收入戶 (不含托育養護及入住機構安置者) |
每戶1,000元 |
2月10日 |
|
南投縣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 |
每人1,500元 |
2月9日前 |
|
雲林縣 |
無 |
▍ 南部
|
縣市 |
對象 |
金額 |
發放時間 |
|
嘉義縣 |
低收入戶 (公費安置者除外) |
每戶1,000元 |
2月10日 |
|
嘉義市 |
114年8月17日(含)前設籍並實際居住嘉義市且於民國50年2月17日(含)前出生之長者。 |
每人1,000元 |
主要發放日期為1月24日及1月25日,詳情請洽詢社會處。 |
|
台南市 |
低收入戶 (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 |
每戶1,200元 |
2月9日 |
|
中低收入戶 (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 |
每戶500元 |
||
|
高雄市 |
第一、二、三、四類低收入戶 |
單口(戶內列冊人口1人)每戶2,000元,有眷(戶內列冊人口2人以上)每戶3,000元。 |
2月10日 |
|
第三類低收入戶 |
另外提供每戶2,313元 |
||
|
屏東縣 |
無 |
▍ 東部及離島
|
縣市 |
對象 |
金額 |
發放時間 |
|
宜蘭縣 |
低收入戶 |
每戶1,000元 |
2月12日 |
|
花蓮縣 |
低收入戶第一款 |
每戶1,000元 |
2月10日 |
|
低收入戶第二、三款 |
每戶800元 |
||
|
台東縣 |
無 |
||
|
澎湖縣 |
設籍澎湖滿3年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 |
每人5,000元 |
2月11日前 |
|
設籍滿3年之澎湖縣縣民、且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90日為基準,領有澎湖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112年3月16日修正下達前,符合申請資格且未遷出者,不受設籍滿3年規定之限制) |
每人5,000元 |
||
|
金門縣 |
低收入戶 (不含公費收容安置者) |
每戶3,000元 |
2月2日至2月6日派員到府,並以現金方式發放 |
|
1.設籍金門縣滿10年,且實際居住於金門縣。 2.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60日為基準,經金門縣衛生局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6級以上,且身心障礙證明之等級為極重度。 (113年9月3日停止新增慰問對象) |
每人2,000元 |
2月2日至2月13日派員到府,並以現金方式發放 |
|
|
連江縣 |
低收入戶 ※須於年節前符合上述資格者,年節後方取得資格者不予追溯。於三節前10日內核定或遷出,仍符合發放規定。 |
每戶3,500元 |
2月10日 同時具有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身分之民眾,為擇優請領(僅春節須擇優) |
|
領有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者、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須於年節前符合上述資格者,年節後方取得資格者不予追溯。於三節前10日內核定或遷出,仍符合發放規定。 |
每戶2,500元 |
||
|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以農曆12月30日(含)止計算)並於造冊當年度國曆11月30日(含)前設籍連江縣至春節當日未遷出且仍健在之長者。 |
每人1,000元 |
2月10日 1.同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65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僅擇優補助。 |
|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每人2,000元 |

留言功能已依作者設定調整顯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