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5.23】

「最近被老闆解僱,沒有了收入,生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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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申請對象 |
申請期限 |
救助內容 |
受理單位 |
| 各縣市政府 急難救助 |
縣(市)民 |
事由發生日起 最近3個月內 |
申請事由: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注意:各縣市政府之申請式油予補助金額有差異。 |
戶籍地公所 社會課 |
教育部 學產基金 |
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 注意:不包含年齡滿25歲學生、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
事由發生日起 |
1.學生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1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2萬元。 注意: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18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學生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於家庭生活,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2萬元。 3.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6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1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2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例如:天災)並住院未滿7日者:5,000元;住院達7日以上者:1萬元。 注意:一般車禍或職災等人為因素不算特殊災害。 (4)死亡者:一方死亡者2萬元,雙方死亡者6萬元。 4.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
就讀學校 |
| 原住民急難救助 |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
事由發生日起 最近3個月內 (基隆市及南投縣規定需於事由發生日起2個月內) |
1.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2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2.醫療補助: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嚴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2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3.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其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5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1萬元。 4.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1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求,最高補助1萬元。 |
戶籍地公所 社會課 |
有福利相關問題,可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免付費)或使用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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