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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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精華 |
▋申請對象
1.低收入戶傷患。
2.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以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3萬元以上者為限)
3.非屬前2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以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5萬元以上者為限)
▋補助內容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不補助的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指定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 ➡︎ 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2.中低收入戶 ➡︎ 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80%。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 70%。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詳細文件仍需向公所確認)
1.申請表。
2.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
4.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列冊中低老人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老人證明。
6.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2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7.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8.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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