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4.22】

「家庭遭逢變故,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 這是社工接線時常見的問題,
因家庭樣貌、遭逢變故情形不同,社工會提供不同的福利資訊,
不過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補助」,可以參考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子女生活津貼,
以新北市為例,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
每個縣市針對補助的家庭情形、審核條件、補助金額皆有差異,且家庭計算人口範圍也不同,請以縣市政府公告資訊為主唷。
舉例縣市: 新北市
▍ 第一步驟:先確認子女年齡、戶籍地與居住地限制是否符合規定,符合再查看家庭情形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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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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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年齡 |
未滿18歲,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
未滿18歲 |
未滿1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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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與居住地 |
設籍新北市之兒童少年。 |
(一)設籍新北市兒童少年。 (二)實際居住新北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
申請人及其子女或孫子女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符合第三款情形者(家庭暴力受害),不受實際居住新北巿之限制。 |
▍ 第二步驟:核對是有符合補助所描述的家庭情形
1、留意父母一方失業、入獄服刑、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等也在補助對象中唷! (小編有畫底線)。
2、如果都沒有明確符合的情形,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有提其「其他經評估有困難須受扶助者」,建議與申請窗口討論家中情形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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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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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形 |
(一)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禁止之行為,經社會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三)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五)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且經濟狀況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五)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者。 (六)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為之。 |
(一)第一款: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四)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第六款: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第三步驟:資產調查
1、先確認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2、再計算計算人口範圍中,所有人的所得、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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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
含工作收入、老年年金或給付、利息、其他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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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
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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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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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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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標準 |
所得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新北市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15年26,625元、114年25,350元)。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15年26,625元、114年25,350元 )。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 (115年44,375元、114年42,250元) 及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3年39,960元、112年38,5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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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
合計低於80萬元。 |
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
合計低於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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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合併低於650萬元。 |
合併低於650萬元。 |
合併低於6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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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計算人口 |
(一)兒童及少年本人。 (二)實際扶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 (三)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一)兒童及少年本人。 (二)與兒童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 (三)兒童少年之兄弟姐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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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驟:補助金額、申請窗口
若初步評估符合以上標準,可前往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
提醒 ! 實際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需於提出申請後,依審核結果認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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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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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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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為原則,經社工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可再延長6個月。 |
基本工資10%, 115年每人每月補助2,950元(114年2,859元) 。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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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窗口 |
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縣市之鄉(鎮、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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