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04 】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
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勞保局針對108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14日分娩或早產,且曾提出申請者,勞保局會主動比對重新審核,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民眾無須重新申請,但符合放寬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須自行提出申請,注意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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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條件
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一)或(二)資格者。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二)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說明 1、早產 : 懷孕大於20週(含140天),小於37週(不含259天)生產者;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2、死產 : 妊娠週數超過20週,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
▍ 給付金額
符合請領資格的人,以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發放二個月的生育給付39,522元,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於104年12月18日修法為補助2個月,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 申請流程(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一、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應備文件: 被保險人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委託書(非本人辦理需檢附)。
二、持有自然人憑證(需插卡,請備妥讀卡機)、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需先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申報及查詢」系統申請。
三、掛號寄件/親送至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各地勞工保險辦事處
(一)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或辦事處領索取「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備註 1、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2、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3、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 注意
一、男性被保險人不得以「配偶生產」之名義提出生育給付。
二、若有欠繳國民年金者,可請領給付方式如下:
(一)一次繳清所有欠費。
(二)欠費低於生育給付金額,直接扣除欠費發給餘額。
(三)分期償還:償還金額達1個月月投保金額(19,761元)起發給。
三、被保險人因同一事由,同時符合國、勞、農保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四、自分娩、早產或死產之次日起算,申請人應於5年內提出申請。
如您有國民年金之問題,可於勞保局網站查詢或致電勞保局,
或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由專線社工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