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7.17】

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有相關福利措施,其中一項福利措施為提供基本經濟支持,符合相關條件者可以每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我們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 申請資格
實際居住於戶籍地縣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且未經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一般戶之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3萬8,589元)者。
- 全家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 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746萬元。(部分縣市金額不同)
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是各縣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限額,可以參考114年度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 補助金額
- 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9,485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
-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
- 一般戶符合財稅標準之中度以上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437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49元。
▍ 受理單位
戶籍地公所社會課。
有福利相關問題,可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免付費)或使用線上諮詢,
將由專業社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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