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6.26更新】

衛生福利部108開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原針對所得稅額未達20%之住民,依稅率級距給予最高每人每年6萬元之補助,今年(112年)取消排富規定將補助金額調高至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快來看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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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條件

條件一:入住機構類型

使用機構者入住下列依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機構

(一) 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六)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七)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條件二: 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

(一)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 ,計算112年實際入住機構天數。

(二)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且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計算112年實際入住機構天數。

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不用連續入住同一機構!

 

▋ 補助金額

(一)中、重度失能者:

1.當年度累計達180天,每人每年補助12萬元。

2.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每月入住天數,針對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1萬元。

(二)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且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

1.當年度累計達180天,每人每年補助6萬元。

2.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每月入住天數,針對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 5,000元。

 

▋ 受理時間

(一)第一階段: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第二階段:113年1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

(三)申請112年度補助,若未及於113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機構者、機構簽約人身分證

(三)入住機構契約書

(四)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五)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存摺影本

 

▋ 受理窗口

112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縣市服務窗口請點此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 注意事項

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112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方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5.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也可以提出申請。

 

看過介紹之後,對於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仍有相關疑問可洽詢長照專線1966或受理窗口

若有社會福利諮詢需求,歡迎洽詢1957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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