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03】

每年的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

今天8月3日,我們就一起來了解有哪些跟女性及家庭有關的假別吧 !

可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 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為半薪。

 

▍ 產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薪資照給,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安胎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辦理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 陪產檢、陪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薪資照給,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事假期間不給付工資。

 

▍ 育嬰留職停薪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介紹完以上各種假別,不曉得大家是否有更加認識自己的權益呢?

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勞動部、各縣市勞工局處或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喔 !

若有其他社會福利問題,歡迎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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