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四)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時起,亦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二、投保身分類別
(一)第一類:
1、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3、除1、2點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4、雇主或自營業主。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2、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1、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實際從事農業及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四類:
1、服役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2、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3、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註明:於102年二代健保執行開始,入獄服刑者若刑期超過2個月者,入獄期間之健保費用由政府負擔,入獄者需於入獄前至投保單位辦理轉出,出獄後再辦理轉入。
(五)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1、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第一類至第五類及第六類第一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眷屬定義: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無職業者。
(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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