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重要修正方向為與國際接軌及依據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服務,在身心障礙鑑定及各項福利與服務評估,針對鑑定及評估結果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各項福利與服務,接下來由雪拉拉介紹身心障礙福利新舊制度。
身心障礙類別
以往我國身心障礙分類方式係依疾病、障礙部位區分,未納入環境及個人因素對於活動參與的影響,係醫師經專業判斷以疾病為主要判定標準,著重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只要專科醫師評估即可完成,障礙類別為16類,新制的鑑定工具為ICF,中文全名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鑑定除了醫師對於疾病的敘述外,還需有多元專業(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人員、臨床心理師及護理師等醫事人員、社工人員、特教及職評)人力之一,共同參與完成,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3 |
多重障礙者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身心障礙手冊與身心障礙證明差異
顏色 |
綠色 |
粉紅色 |
有效期限 |
1.具有效期 2.永久效期 |
有效期限最長5年 |
障礙類別 |
以文字顯示各障礙類別 |
以ICD碼替代 |
※持有「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辦理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可選擇【直接換證】或【重新鑑定】若未於108年7月11日之前辦理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其手冊將失效。
福利歷程
舊制福利服務較普遍性,新制身心障礙者的福利不只是經濟安全、保護服務、社區與住宿生活支持服務,反歧視、社區參與及無障礙環境的提供更是身心障礙者需要被維護的權益,以下是近10年身心障礙福利異動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依障礙程度及經濟狀況區分
原補助金額 |
105年調整 |
109年調整 |
3,500元、4,700元、8,200元 |
3,628元、4,872元、8,499元 |
3,772元、5,065元、8,836元 |
二、牌照稅減免
103年12月31日以前 |
104年1月1日以後 |
|
親等規定 |
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親屬 |
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 |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規定 |
無限制 |
汽缸總排氣量不可超過2,400c.c |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汽缸總排氣量每年應納稅額 |
若符合身心障礙者牌照稅減免資格者,無須繳納牌照 |
1. 2,400以下:0元 2. 2,401~3,000:3,980元 3. 3,001~4,200:16,990元 |
三、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主要是提供給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於外 出、就醫、洽公時能就近停放之體貼措施,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未規範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對象範圍,真正行動不便有需求者而無法使用96年7月 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發放對象為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
四、必要陪伴者優惠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後對於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 待措施完全沒有改變。惟為使社會資源有效分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定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 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以上就是專線這次針對近十年來身心障礙演進史的介紹,若有疑問,皆可撥打1957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詢問,下一篇十年計畫主題為社會救助,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