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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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是較常見福利身分,小編幫大家整理了專線最常遇到民眾詢問的問題,
分為申請篇、計算人口範圍篇、計算家庭總收入篇、審核篇,來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
( 點分類,可以直接到那一篇唷 )
申請篇
6.(中)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嗎?
計算家庭總收入篇
5.「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中的無扶養能力是什麼意思?
6.我是單親家庭的家長,前配偶都沒有協助我照顧小孩,是不是可以不用計算前配偶的財產狀況?
7.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在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計算人口範圍篇
3.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不計算收入?
審核篇
【申請篇】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下以(中)低收入戶表示。
題 號 |
問題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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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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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身份(下列條件皆須符合) (1)戶籍地、實際居住地於同一縣市。 (2)最近一年居住於國內超過183日。 2.資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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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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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各直轄市政府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 ■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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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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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所以社會救助法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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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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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且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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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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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不會影響中(低)收入戶資格,不過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您主動向原戶籍、新戶籍地公所告知,並確認有無相關程序須配合(如健保投保異動)。 2.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向遷入地的縣(市)戶籍地公所重新提出申請與審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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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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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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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參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網頁公告資訊。 2.點選1957官方網站/福利百寶箱/縣市福利/選擇縣市/選擇社會救助,即可查詢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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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人口範圍篇】
題號 |
問題與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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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人口(也稱申請人) (中)低收入戶係以戶籍為單位提出申請,戶籍內的人都是列冊人口,在福利審查通過後,就會享有福利。 家庭應計算人口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需要計算財稅的人口,但是不會享有社會福利(參考下一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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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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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有申報撫養戶籍內人口的納稅義務人(參考第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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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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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設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參考第4題)。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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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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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4.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5.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此外,如果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正規學制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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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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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冊低收入戶。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4.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5.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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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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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狀況,務必於申請時向受理單位告知,經評估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資格者,可排除前配偶收入與財產的計算,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未滿2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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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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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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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家庭總收入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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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 (1)工作收入。 2.動產與不動產收益,如存款本金、投資、利息、股息、地租、房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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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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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未滿65歲,皆屬於有工作能力人口,故須計算其工作收入,詳細情況如下:
■特定對象 1.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以「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依當年度基本工資」計算收入者,核算情形如下:
2.原住民 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以「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收入者,核算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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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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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參考第4題)。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7.監護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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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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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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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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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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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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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實際有工作能力卻不願外出工作,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針對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的民眾,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府補助,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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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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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像是僅上半天班,半天未上班),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就業,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的民眾,會有失公平。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這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則民眾應當勇於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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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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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40日至60日,實際情形以公所通知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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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於每年9月至12月期間(依各縣市政府通知為主),公所將辦理明年度資格認證,留意此期間家裡是否收到公文通知,屆時再檢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即可,若有疑慮請洽詢戶籍地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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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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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業務係提供福利內容、申請條件資訊之說明,無系統可查詢民眾個人資訊唷,所以您有審核進度或審核疑慮,建議您向申請窗口確認。 |
如果您對以上說明有不清楚之處,
歡迎您直接撥打1957或向戶籍地公所確認唷 !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