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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疫情影響,有民眾需要進行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

於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自國外入境者,

皆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受到居家檢疫/隔離影響家庭生計的人,該怎麼辦呢 ? 

 

別擔心 ! 我們來為您介紹「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一、申請對象
近三個月內,家中有人發生以下事故,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一)死亡  *包含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
(二)失蹤
(三)罹患重傷病
(四)失業
(五)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包含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
(六)遭遇其他變故

 

二、補助條件
發生事故的認定標準與核發金額如下:

(一)死亡
 1、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並導致家庭
有 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4)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3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1萬元。


 2、已經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的期間。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的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1到2萬元。

 

 3、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4)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3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二)失蹤: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六個月之限制),並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的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萬元。

 

(三)罹患重傷病
 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或支付醫療費用的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
生計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3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3萬元。

 

(四)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導致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經濟者,核發1到3萬元。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並且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2萬元。


2、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者。
  並且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萬元。

3、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

  並且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2到3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萬元。

 

(六)其他變故
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導致家庭有以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活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3)核發金額: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1到3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活者,核發1到3萬元。

 

三、補助方式
(一)審查單位對符合規定者
,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四、申請流程
(一)由申請民眾本人或親友、學校、相關機關或社福機構,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送至居住地村(里)辦公室、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經由訪視小組在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申請事由為「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之申請者,得不經3人訪視小組,逕由公所書面審核認定。
(三)由訪視小組依照認定急難救助基準表認定後,填寫認定表立即送至核定機關核定與撥款。
(四)若經訪視小組認定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申瓣相關福利事項,有其它需求時可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五、應備文件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二)戶籍證明或身分證。
(三)依據申請事由
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失蹤/罹患重傷/失業/請假之證明、無法從事工作之切結書,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之證明。

 

六、備註
(一)急難事由
    1、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
    2、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3、經救助後生活仍陷困,可經訪視評估而認定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獲得再救助一次為限。
(二)負擔主要家庭經濟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三)負擔家庭經濟者的戶內人口,若有以下情況,每人加發5,000元。
   1、六歲以下兒童。
   2、在學學生。
   3、身心障礙者。
   4、懷胎六個月到分娩後二個月之婦女;或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之婦女。
   5、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付醫療費用加計。

(四)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係以「家庭之存款及收入減去基本葬埋費用(以農民健康保險喪葬補助之15萬3,000元為度)之額度或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再除以該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後,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有關收入包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五)「疫情」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申請流程:申請人可備妥相關文件逕至居住地區公所提出申辦。

如果對以上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居住地公所或撥打1957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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