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16更新】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將於112年7月3日開放申請,本次租金補貼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除了受理時間拉長至113年底外,滿18歲租屋者便可申請,且符合補助資格者可回溯至申請當日發給補助。跟著小編的介紹一起來看看今年辦理的資訊吧!
▍受理申請時間
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透過「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二、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辦理。
三、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
四、舊案免申請:111年度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申請資格 (以下四點均須符合)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未成年,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範圍為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配偶育有之胎兒及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為限)、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受監護人。
三、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四、符合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詳見下表)
租賃住宅 所在地 |
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應低於以下金額 |
台北市 |
5萬7,039元 |
新北市 |
4萬8,000元 |
桃園市 |
4萬7,931元 |
台中市 |
4萬6,416元 |
台南市 |
4萬2,690元 |
高雄市 |
4萬3,257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3萬9,309元 |
其餘縣市 |
4萬2,690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112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計算得之。
▍補助金額
租金補貼金額上限依據「家庭成員人數」、「身分」及「地區」等條件分級,補助金額為2,000元至8,000元,針對特定對象,還能享有額外的加碼倍數,若符合兩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則選擇較高的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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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採線上申請者,免附。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下表)。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七、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納入家庭成員及補貼金額計算。
▍公益出租人有哪些優惠呢?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
一、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二、地價稅:適用稅率2‰。
三、綜合所得稅:承租人若享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洽詢那些地方?
若對此次租金補助有所疑問,可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也可以參考「租金補貼問與答」,或致電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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