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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以下3項皆需符合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且有下列狀況: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

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三)資產限制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2.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3.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

 

備註:全家人口是指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補助內容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 衛生設備。

4. 無障礙設施設備。

5.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 給水、排水管線。

7. 電器管線。

8.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備註: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三、申請時間與補助期限

110年:51日起至630日止。


四、申請文件

建購住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修繕住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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