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25更新】

急難紓困(原名馬上關懷急難救助)1

 

什麼是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是當人民遇到突發狀況,導致家庭經濟受到影響,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時可以申請的一項救助措施,除了政府有辦理急難紓困(原名馬上關懷)、各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外,亦有民間團體辦理急難救助,各項急難救助措施協助的對象與條件有些許不同。本次,小編將介紹的補助是「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原馬上關懷)」,希望能讓大家對這個補助有多一點認識。

 

急難紓困主要幫助的對象是誰?

急難紓困主要針對3個月內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以協助度過難關。補助對象中所稱的急難事由主要指的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或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發生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遭遇其他變故,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部分申請條件「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遭遇困境也可提出申請,詳見下列基準表核發基準。

 

發生急難事故,怎麼認定符合救助資格呢?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定有認定基準表,針對各項急難事由除有認定基準外,也對於生活是否陷困有認定方式。詳細資訊如下列表格內容 :

急難事由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生活陷困認定基準

核發基準

死亡

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失蹤

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 6個月之限制)。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罹患重傷病

1.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

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其他變故

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具有

1.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2.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3.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5.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急難紓困(原名馬上關懷急難救助)2

申請流程

(一)由申請人本人或親友、學校、相關機關或社福機構,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送至居住地村(里)辦公室、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 組,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三)由訪視小組依照認定急難救助基準表認定後,填寫認定表立即送至核定機關核定與撥款。

(四)若經訪視小組認定申請人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申瓣相關福利事項,有其它需求時可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補助方式

(一)審查單位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訪視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應備文件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二)戶籍證明或身分證。

(三)依據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失蹤/罹患重傷/失業/請假之證明、無法從事工作之切結書,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之證明。

※申請文件上的疑問,需洽受理窗口確認。

 

備註

(一)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於本方案實施期間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二)基本生計之認定基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如有支出喪葬或醫療費用,可減去基本葬埋費用之額度或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再除以該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

(三)負擔主要家庭經濟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四)負擔家庭經濟者的戶內人口,若有以下情形,每人加發5,000元。

1、六歲以下兒童。

2、在學學生。

3、身心障礙者。

4、懷胎六個月到分娩後二個月之婦女;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之婦女。

5、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付醫療費用加計。

※有關收入包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常見問答

問: 新住民還沒有設戶籍能不能申請?

答: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可以提出申請,如其符合本方案規定,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

 

問: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救助之需要,各類急難事由應如何認定?

答:

1.死亡: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或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尚在處理爭議中。

2.失蹤:失蹤未滿6個月未能申請福利項目,或已滿6個月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

3.罹患重傷病:尚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者,並請檢附新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審核參考資料。

4.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包括已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尚未就業者;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顯有困難,致尚未就業等情形。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受照顧親屬尚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照顧者仍為臨時失業中,並請檢附新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審核參考資料。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針對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如已適用急難事由第5類(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提出申請並獲關懷救助金,比照急難事由第4類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規定辦理。

6.其他變故: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

 

問:有收入證明者如雜工、流動攤販等,如何提出薪資佐證資料?

答:無法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以村(里、鄰)長、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會等證明,或依訪視事實予以認定。

 

問:失蹤通報多久後可申請救助?

答:失蹤事由以警察機關發給失蹤人口協尋證明之失蹤發生日起3個月內為基準,且須生活陷困認定屬實;超過3個月者,另依社會救助法協助。

 

問:傷病療程及無法工作是否須出具診斷證明書?

答:診斷證明書係審核是否符合罹患嚴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之佐證參考資料之一,如未載明療程及「無法工作」等文字,惟其傷病狀況明顯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確有無法工作之事實,由訪視小組依個案實際狀況認定。

 

問:「必須 1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日期如何起算?

答:

1.以住院之日起算。急難事由3個月內期限申請之起算,以其出院之日起算;出院後必須持續復健、化療或療養,且其急難事由持續狀態中者,屬於3個月內期限之範圍,仍應於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2.部分傷病個案,經診斷證明得以門診治療,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復健、化療或療養,且經訪認定無法工作屬實者,得適用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3類急難事由第1項。

 

問:哪裡可以查詢到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的相關資訊?

答:可至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網頁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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