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25更新】
▍ 什麼是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是當人民遇到突發狀況,導致家庭經濟受到影響,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時可以申請的一項救助措施,除了政府有辦理急難紓困(原名馬上關懷)、各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外,亦有民間團體辦理急難救助,各項急難救助措施協助的對象與條件有些許不同。本次,小編將介紹的補助是「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原馬上關懷)」,希望能讓大家對這個補助有多一點認識。
▍ 急難紓困主要幫助的對象是誰?
急難紓困主要針對3個月內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以協助度過難關。補助對象中所稱的急難事由主要指的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或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發生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遭遇其他變故,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部分申請條件「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遭遇困境也可提出申請,詳見下列基準表核發基準。
▍ 發生急難事故,怎麼認定符合救助資格呢?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定有認定基準表,針對各項急難事由除有認定基準外,也對於生活是否陷困有認定方式。詳細資訊如下列表格內容 :
急難事由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陷困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死亡 |
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
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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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 |
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 6個月之限制)。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
罹患重傷病 |
1.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
失業 |
1.非自願性失業致 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
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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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變故 |
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3萬元。 |
具有 1.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2.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3.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5.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 計。 |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至2萬元。 2.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萬元。 |
▍ 申請流程
(一)由申請人本人或親友、學校、相關機關或社福機構,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送至居住地村(里)辦公室、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 組,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三)由訪視小組依照認定急難救助基準表認定後,填寫認定表立即送至核定機關核定與撥款。
(四)若經訪視小組認定申請人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申瓣相關福利事項,有其它需求時可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 補助方式
(一)審查單位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訪視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 應備文件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二)戶籍證明或身分證。
(三)依據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失蹤/罹患重傷/失業/請假之證明、無法從事工作之切結書,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之證明。
※申請文件上的疑問,需洽受理窗口確認。
▍ 備註
(一)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於本方案實施期間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二)基本生計之認定基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如有支出喪葬或醫療費用,可減去基本葬埋費用之額度或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再除以該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
(三)負擔主要家庭經濟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四)負擔家庭經濟者的戶內人口,若有以下情形,每人加發5,000元。
1、六歲以下兒童。
2、在學學生。
3、身心障礙者。
4、懷胎六個月到分娩後二個月之婦女;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之婦女。
5、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付醫療費用加計。
※有關收入包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 常見問答
問: 新住民還沒有設戶籍能不能申請?
答: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可以提出申請,如其符合本方案規定,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
問: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救助之需要,各類急難事由應如何認定?
答:
1.死亡: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或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尚在處理爭議中。
2.失蹤:失蹤未滿6個月未能申請福利項目,或已滿6個月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
3.罹患重傷病:尚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者,並請檢附新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審核參考資料。
4.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包括已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尚未就業者;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顯有困難,致尚未就業等情形。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受照顧親屬尚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照顧者仍為臨時失業中,並請檢附新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審核參考資料。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針對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如已適用急難事由第5類(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提出申請並獲關懷救助金,比照急難事由第4類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規定辦理。
6.其他變故: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階段。
問:有收入證明者如雜工、流動攤販等,如何提出薪資佐證資料?
答:無法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以村(里、鄰)長、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會等證明,或依訪視事實予以認定。
問:失蹤通報多久後可申請救助?
答:失蹤事由以警察機關發給失蹤人口協尋證明之失蹤發生日起3個月內為基準,且須生活陷困認定屬實;超過3個月者,另依社會救助法協助。
問:傷病療程及無法工作是否須出具診斷證明書?
答:診斷證明書係審核是否符合罹患嚴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之佐證參考資料之一,如未載明療程及「無法工作」等文字,惟其傷病狀況明顯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確有無法工作之事實,由訪視小組依個案實際狀況認定。
問:「必須 1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日期如何起算?
答:
1.以住院之日起算。急難事由3個月內期限申請之起算,以其出院之日起算;出院後必須持續復健、化療或療養,且其急難事由持續狀態中者,屬於3個月內期限之範圍,仍應於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2.部分傷病個案,經診斷證明得以門診治療,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復健、化療或療養,且經訪認定無法工作屬實者,得適用本方案認定基準表第3類急難事由第1項。
問:哪裡可以查詢到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的相關資訊?
答:可至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網頁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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